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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纠纷涉及刑事之裁判规则【原创】

时间:2022/8/2 14:27:27  作者:  来源:  查看:131  评论:0
原创基金张春杰律师
    私募基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形。
    在遇到此类情形时,法院是一概先刑后民,判定予以驳回民事起诉吗?
    本文梳理了相关法院的裁判规则,以供投资人维权或者基金管理人诉讼应对时参考。
    一、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起诉
    1.1陈雪峰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民(商)初字第2658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私募投资基金项下的资金获得手段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本案中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1.2隋月顺与马希俊、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12民初17484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系因隋月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合伙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基金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对隋月顺的起诉,应予驳回。
    1.3王少珠与冠县冠洋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万家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聊民一终字第73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被上诉人刘迪被人民法院判刑,但刘迪不是本民事案件的唯一被上诉人;且就刘迪而言,虽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发生竞合,但人民法院对刘迪的刑事判决并未涉及刘迪民事责任的承担,即对刘迪犯罪所涉及的财产部分未作处理。因此,上诉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要求作为民事被告之一的刘迪返还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一审裁定应当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原告所诉内容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公安或检察机关要求移送的,驳回起诉
    2.1徐文英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9817号
    裁判观点: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本院致函称,其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杨建华举报中财公司非法吸收存款案,本院受理的徐文英等投资人诉亿阳集团保证合同纠纷案与其立案侦查的杨建华举报中财公司非法吸收存款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其在侦查过程中已涉及到亿阳集团提供担保的事实,望本院将受理的徐文英等投资人与亿阳集团的民事案件移送至该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并非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继续审理
    3.1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民终553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据此,涉及到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经济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审查要点在于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经济纠纷仅是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则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食公司所主张嘉园公司抽逃中食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事实,与石耀荣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虽有牵连,但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本案中中食公司、嘉园公司之间基于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合同纠纷所涉事实与石耀荣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所涉事实并非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中食公司起诉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四、不能中止审理
    4.1黄育亮与马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8民终838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上诉人以怀疑被上诉人侵占双方合伙经营的公司的资产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必须是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才裁定中止审理。
    而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刑事案件是被上诉人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而非上述规定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即使被上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成立,亦是由被上诉人向公司返还侵占的公司资产。上诉人所提供到案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侵占了公司的资产,且在一审中,上诉人亦自认收到被上诉人所汇的股权转让款,因上诉人无法转让股权而转为借款,该事实清楚,并不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为依据。
    五、未涉及刑事犯罪,继续审理
    5.1骆小山与深圳市骏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雅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91民初1193号
    裁判观点: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刑民并行的理念。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虽非民间借贷,但上述司法解释明确的理念与规则足资参照。被告何雅如已经向佛山市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是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管辖范畴而未受理。何雅如没有向本院提供更多的本案涉嫌犯罪的证据。因此,根据目前证据和庭审情况看,被告何雅如辩称本案涉嫌犯罪,法院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其他应继续审理的情形
    6.1任金苓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烟店支行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5民终192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与涉案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已为(2016)鲁15民终295号民事裁定所确认。本案系任金苓以其与临清工行、烟店工行、吕月红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并非是向盛世公司或楠祥中心等主张权利。本案应审查的是任金苓与临清工行、烟店工行、吕月红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任金苓要求临清工行、烟店工行、吕月红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驳回任金苓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原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6.2河南省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9民终1209号
    裁判观点:参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本案并未涉及李桂珍个人犯罪案件,涉及河南省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的案件也不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故河南省XX基金会、河南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赵博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七、为何同案不同判?
    为何以上涉及的问题类似,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也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大约有以下几个:
    1、案情类似,但是当事人法律实力不同
    这种情况在一些集体维权诉讼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案情,有的投资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比较好地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说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概率就高些。
    而有的投资人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未聘请专业律师,仅凭一腔热血和即来起诉,导致在诉讼中失误较多,进而可能导致败诉。
    2、参与决定裁判结果的人员认识不一
    诉讼判决书的作出,往往不是法官一个人所能决定的,背后还可能有法院领导的意志。
    即使是同一法官作出,也可能由于知识体系更新、自身素质变化而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作出。
    3、法律的变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由于案件往往发生在不同时期,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或者裁判规则有可能发生变化。另外一个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法官选择适用哪部法律法规作为裁判标准,也会影响到裁判结果的不同。
    4、案情本身的不同
    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有些案件看上去都差不多,但细究起来却能发现存在很多区别:
    如同样是私募基金投资,有的是契约型基金,有的却是合伙型基金;同样是合伙型基金,有的案件中已经进行了合伙人登记,有的案件中却没有进行合伙人登记……以上细微的差别都会导致案件性质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差别,最终影响到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同。
    正是由于以上案件情况及证据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复杂冲突、面对的法官不同等因素,都导致了当事人无论是投资人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公司法务或专业律师)的参与,都将极大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在私募基金诉讼中,聘请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贵单位遇到私募基金纠纷需要处理的,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寻求帮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