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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之裁判规则【原创】

时间:2022/8/2 14:28:06  作者:  来源:  查看:115  评论:0
    原创私募基金张春杰律师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成立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需要管理人首先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备案。
    然而在现实中,有时会存在非合规甚至是“假基金”的情况,情况有很多种,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系统中登记备案的,同时必然也有基金产品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
    那么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进行登记的非合规甚至是“假基金”,纠纷到了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本文梳理了相关法院的裁判规则,以供投资人维权或者基金管理人诉讼应对时参考。
    一、按委托理财合同处理
    1.1叶海鸥、宁波演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巧雪等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205民初3875号
    裁判观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第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本案演音公司虽具备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但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资本不足100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因而不具备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资质,因此,本案演音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三类: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和风险投资类,属于特许经营项目。涉案的基金认购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既不属于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基金,亦不属于风险投资类基金。况且,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案情况可知,演音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涉案的李健演唱会投资基金未经登记备案,所以从性质上看,涉案的基金认购协议不具备私募基金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原告将指定账户中的资金委托演音公司投资李健演唱会,承担风险并赚取收益,演音公司收取的一定比例管理费作为报酬,因此,涉案的基金认购协议属于名为私募基金投资,实为有偿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情形。
    二、按民间借贷处理
    2.1王志辉、庞坤燕等与深圳九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91民初225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任何合法的私募基金都必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但涉案的“品泽生物一号”产品无登记备案信息,不属于合法私募基金产品,被告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中亦无相关记录。综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的由来是被告九宝公司、余羡鸣等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进行的集资行为,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案由应定为民间借贷。
    2.2佟贵朋与汇金信达国际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京0105民初74411号
    裁判观点:经本院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名单中没有汇金公司和联创公司,信达中心亦未在该协会作基金备案。
    《法律合同书》明确了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及兑付日期,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原告不关心资金的实际用途,追求固定收益是其缔约目的,原告加入信达中心也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法律要求不符,且原告不具备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未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故本合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本案的案由应调整为民间借贷纠纷。
    三、未明确认定合同类型
    3.1安琦诉北京盛世久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民(商)初字第29182号
    裁判观点: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喜通投资中心设立,普通合伙人为盛世公司(经查,该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系统中未登记备案),有限合伙人为沈公立、徐亚平,经营者为陆勇敏。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盛世添利(103号)保本型产品合伙协议》、《受益权凭证》、《补充协议》等协议文本,在未有更多证据证明盛世公司存在违反我国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亦出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目的,本院对上述协议文本的民事合同效力不予否定。被告均应严格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对原告的相应承诺,二者到期未返还安琪本息,构成违约,应共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认定合同无效
    4.1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信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4民初11168号
    裁判观点:在本案中,被告依据涉案协议的约定从事基金募集行为,但被告均无基金从业人员及机构资格信息公示查询的相关信息,亦未发现涉案募集基金的备案登记信息。被告亦确认两被告均没有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故被告并不具有基金管理人资质,未依法将其募集基金进行备案登记,其并不具备募集发行涉案基金的资格。故上述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关于被告德信财富公司负责基金募集及收取募集费用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约定。
    五、构成刑事犯罪
    5.1张宏丽、武汉东升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1民终1165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系XX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销售私募基金、销售理财产品。且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无备案产品。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指使公司员工以XX公司的名义,通过发送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XX项目投资基金、方舟一号(I期)股权定增基金、XX投资基金,承诺高额利息,非法向45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3719370元,被告人相继将投资人的投资款以更高利息出借给XX酒店扩建项目、XX医院建设等项目,从中赚取利息差。被告人未能按期回收借款,无法兑现投资人本息,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4033361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汉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六、为何同案不同判?
    为何以上涉及的问题类似,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也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大约有以下几个:
    1、案情类似,但是当事人法律实力不同
    这种情况在一些集体维权诉讼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案情,有的投资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比较好地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说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概率就高些。
    而有的投资人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未聘请专业律师,仅凭一腔热血和即来起诉,导致在诉讼中失误较多,进而可能导致败诉。
    2、参与决定裁判结果的人员认识不一
    诉讼判决书的作出,往往不是法官一个人所能决定的,背后还可能有法院领导的意志。
    即使是同一法官作出,也可能由于知识体系更新、自身素质变化而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作出。
    3、法律的变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由于案件往往发生在不同时期,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或者裁判规则有可能发生变化。另外一个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法官选择适用哪部法律法规作为裁判标准,也会影响到裁判结果的不同。
    4、案情本身的不同
    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有些案件看上去都差不多,但细究起来却能发现存在很多区别:
    如同样是私募基金投资,有的是契约型基金,有的却是合伙型基金;同样是合伙型基金,有的案件中已经进行了合伙人登记,有的案件中却没有进行合伙人登记……以上细微的差别都会导致案件性质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差别,最终影响到案件裁判结果的不同。
    正是由于以上案件情况及证据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复杂冲突、面对的法官不同等因素,都导致了当事人无论是投资人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公司法务或专业律师)的参与,都将极大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在私募基金诉讼中,聘请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贵单位遇到私募基金纠纷需要处理的,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寻求帮助支持。